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云南省肿瘤医院委托,对“2025年第九批医疗设备、通用设备”进行咨询,以充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情况等信息,保证采购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积极参加本次咨询活动。
一、项目需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备注 |
1 |
电转仪 |
适用于多种细胞类型的电转染 |
2 |
智能采血贴标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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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低温冷冻储存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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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倒置荧光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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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牙科综合治疗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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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
治疗型,单条 |
7 |
微波消融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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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消融治疗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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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动诊疗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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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普勒超声心电一体机 |
要求兼具“超声引导血管穿刺”、“腔内心电定位”两种功能,建议可追踪导管路径 |
11 |
多功能急救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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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手术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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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综合手术动力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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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手术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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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式细胞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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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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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护士站(上面电脑、下面治疗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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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窥镜摄像系统1 |
超声主机+内镜主机(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光源、显示器、台车、气管镜、超声内镜(环扫)、气管穿刺镜)、超声内镜(扇扫)、鼻咽镜、内镜水泵、内镜气泵) |
19 |
内窥镜摄像系统2 |
内镜主机(包括但不限于主机、光源、显示器、台车、胃镜、胃治疗镜、肠治疗镜、鼻胃镜、高清十二指肠治疗镜、内镜水泵、内镜气泵) |
20 |
电刀(氩气刀工作站) |
用于消化内镜手术切割和止血 |
21 |
C臂 |
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内镜下逆行胰胆管造影术(ERCP);上下消化道内镜下支架置入术;上下消化道狭窄扩张术;内镜下营养管置入术;呼吸道支架置入术等 |
22 |
经口直接胆道镜系统 |
ERCP用; |
23 |
心电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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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监护中央管理系统(一拖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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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内镜图文,预约,转播,科室管理系统 |
用于内镜报告打印、内镜预约及学术会议图像转播; |
26 |
示教室转播设备 |
用于线上及线下学术会议、及科室MDT; |
27 |
传递式内镜洗消池 |
满足内镜手工清洗需求 |
28 |
内镜洗消池 |
满足内镜手工清洗需求 |
29 |
内镜全自动洗消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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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移动检查床 |
具备液压助力整体升降、前/后倾功能,双柱液压升降系统,可持续下降,床两侧装备液压升降踏板;配备过床板和整合于床体的过床板储物槽;含床垫、病人约束带 |
31 |
手术床 |
多角度电控可调 可透X线 |
32 |
吊塔(治疗室用) |
兼具搭载设备及至少1台显示器功能 |
33 |
吊塔(手术室用) |
兼具搭载设备及至少2台显示器功能 |
34 |
手术室多功能显示器 |
医疗专用显示器,抗辐射干扰,≥2K分辨率、≥120HZ、至少两组SDI视频信号输入+输出 |
35 |
大型无油涡旋空压机 |
灭菌设备提供压缩空气 |
36 |
污物车 |
住院病房使用 |
37 |
被服车 |
住院病房使用 |
38 |
医用平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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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名要求:
2.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含发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截至17点00分),请使用电脑端google浏览器访问“http://xqgl.ynzbw.com,进入系统界面进行注册报名,并填写相应内容。如公告时间截止后,填报情况无法达到市场调研预期效果,本公告自动延期。请各供应商密切关注云招需求管理平台(网址:“http://xqgl.ynzbw.com”)。
2.2 凡有意参加本次市场调查的供应商,请在注册时认真填写注册邮箱,注册邮箱是供应商登录云招需求管理平台的用户名,请妥善管理。供应商可以在登录云招需求管理平台后,生成本单位专属二维码,扫码关注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号,即可通过公众号及时接收需求管理平台发布的公告信息和会议通知,供应商管理员可登录平台对本单位关注用户进行管理。
2.3本次市场调研仅作为需求调查,不代表项目采购结果,不向各供应商支付或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雨、吕颀、赵璐、袁圆、倪粒桑
电话:0871-65339622、65321232
四、市场调研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云南省肿瘤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需求管理平台发布,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咨询活动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开展需求调查,不代表项目采购结果,不向各供应商支付或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2、 各供应商应对所填报和提交的文件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
3、 各供应商禁止相互串通参与咨询会。
4、 若在咨询会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将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